府城法學論壇-2023年地方自治與法制研討會

  本會與臺南市政府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於112年9月15日上午10時至下午17時,於國立成功大學光復校區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2023年地方自治與法制研討會。

  第一場次由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羅承宗教授,以「民意代表對地方政府越位監督之初探」為主題為講授,首就憲法制度中民主政體模式運作中,人民以直接民主正當性為途徑與國家行政權、司法權相互間連結。講座另針對中央民意代表之國會職權範圍,與地方民意代表職權範圍劃分為論述,並認為地方民意代表主責為監督地方行政機關,然現今中央民意代表跨權監督各地方而造成困擾。此外,針對區域立委與不分區立委分權部分,講座指出區域立委主要應關注本身選區議題,而不分區立委多徵詢全國性政務。最後,講座建議民意代表對外執行職權,應以合議制之議會為其主體,行政機關面對個別民意代表發函者,需從法律角度定性,宜以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以下人民陳情案件、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以下之途徑處理之。

  與談人國立成功大學陳怡凱副教授則以比較法及歐洲議會為例及司法院釋字第498號解釋說明地方垂直分權應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地方制度法進行權利劃分,始能確保地方制度健全發展。另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廖欽福教授則以區域立委及不分區立委為區別,並提出立委監督地方自治事項是否構成越權監督,以及是否可單純因其為該縣市選出之區域立委即有權監督而無越權監督問題等爭議探討。

  第二場次由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簡玉聰助理教授以「我國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辦理權限之探討」為題,就訴願管轄為軸,針對主管機關管轄爭議,現以團體管轄說與機關管轄說紛歧內容為介紹,並主張機關管轄說具有管轄層次論理有誤,且具有侵害地方自治訴願管轄、地方自治組織權及違反中央行政當事人意願等問題。

  與談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詹鎮榮教授提出現今行政組織法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及公法人內部機關未明確分離,並針對是否在訴訟中有當事人能力,主管機關權限劃分規範有無實益等事項而為探討。與談人周元培律師則提供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訴405號判決為案例,針對管轄爭議而為分析。

  第3場次由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吳明孝助理教授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區段徵收代為清理地下廢棄物所生費用後續求償之探討」為題,就其自身過去承辦廢棄物處理案件及區段徵收區域內土地遭掩埋廢棄物所適用規範為探討,並針對清運責任等所涉及之行政契約與公法上不當得利定性以及後續廢棄物追償可能途徑、徵收補償之定性等議題為詳細論述。與談人逢甲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黃奕超法官、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王毓正副教授並分別針對巷道、地價、徵收事項及都市計畫法等規範為分析。

  最後由講座、與談人及在場與會者本次論壇相關議題進行討論。本次論壇之討論議題豐富多元,綜合座談過程交流踴躍,講座亦針對提問者詳盡解說分析,提供與會者全面學理及實務見解實踐分析,使與會者能地方自治及制度事項、土地徵收議題能有更為完整的理解,未來得以充分運用今日所得新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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